作科所章程
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作科所”)制度基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科学院章程(试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作科所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中央级公益性科研事业单位,是作物科学研究领域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作科所举办单位是农业农村部,由中国农业科学院管理,具有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科技创新自主权和管理自主权。
第三条 作科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立足农业科研国家队职责使命与定位,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作用,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农业农村部、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心工作,合法开展科学研究和转化应用活动,推动高水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引领支撑农业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 新时代作科所的办所方针是,面向世界农业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现代农业建设主战场、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学科和一流研究所,勇攀高峰,率先跨越,推动我国作物科技整体跃升,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实科技支撑,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五条 作科所的业务范围包括:作物种质资源收集、保存、评价和创新利用,作物重要基因的挖掘利用,作物育种新技术与新品种选育,作物栽培与耕作研究,谷物品质与安全研究和质量检验,作物新品种权保护、审定和登记品种标准样品的保存和管理,作物生产突发问题应急攻关,作物科学研究平台建设和科技合作,相关技术开发与专业培训,学会管理和学术期刊出版等。
第六条 作科所的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作物种质资源收集、保存、评价和创新利用;
(二)作物重要基因的挖掘利用;
(三)作物育种新技术与新品种选育;
(四)作物栽培与耕作研究;
(五)谷物品质与安全;
(六)作物生产突发问题应急攻关。
第七条 作科所以“尚农、崇德、求是、创新”为所训,秉承潜心钻研、甘于寂寞、艰苦奋斗、乐于奉献的“农科精神”,坚持学风优良、宽容失败、环境和谐的创新文化,尊重科研规律,坚持科学民主,提倡学术争鸣,信守学术道德。
第二章 党的领导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委员会(以下简称“所党委”)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参与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强化政治引领,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事项顺利实施。全所各级党组织在所党委的领导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开展各项工作。所党委对中国农业科学院党组负责。
第九条 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锻造新时代“农科精神”,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推进党建与科研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
第十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所党委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所纪委履行监督专责。设立纪检工作机构,建立健全纪检工作制度,统筹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作用。
第十一条 作科所职能处室、科研团队以及挂靠作科所的学会协会、所办企业、期刊等,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担负起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职责。
第十二条 加强党建工作保障。根据职工人数和党建工作要求设置党务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党务人员。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强化党建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十三条 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是作科所法定代表人,主持所全面工作,对中国农业科学院院长负责。所长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其他所领导、所长助理分管、协管有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管理有关工作。实行所务会议、所常务会议、所党委会议、所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所务会议是作科所的最高决策机构。所务会议成员由所领导班子成员、所长助理和所属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各部门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经所长批准可由副职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所长确定,会议由所长根据需要召集主持。决定重要事项时,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重大部署、通报重大事项;
(二)讨论决定所重大事项;
(三)讨论审议所发展战略、改革发展有关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年度经费预决算、重要规章制度等;
(四)讨论所内设机构设置、职能、人员编制等事项;
(五)部署所重要工作;
(六)研究审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所常务会议是所领导班子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讨论重大事项的会议。所常务会议成员由所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所办公室主任列席。所常务会议由所长召集主持,实行末位表态制,须有半数以上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可以安排议题有关人员列席。所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指示、决定、政策;
(二)研究向上级部门请示、汇报的重要事项和重要决策建议;
(三)听取重要工作汇报,研究部署重点工作;
(四)审议决定所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年度经费预决算、重要科研任务、基本建设计划、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等;
(五)研究讨论所内设机构设置、职能、人员编制等;
(六)研究讨论人才、团队建设等人事人才工作;
(七)审议所规章制度;
(八)研究决定所区建设总体规划、土地资产处置及房屋出租出借、处置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重要事项;
(九)研究决定其他需要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所党委会是所党委的决策机构。所党委会议成员由所党委委员组成,可以安排议题有关人员列席。所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受党委书记委托,也可由党委副书记履行相关职责。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2/3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所党委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决议,研究贯彻农业农村部党组、院党组等上级部门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
(二)研究、决定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需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涉及所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内设机构调整、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研究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人才引进、专家延退等工作;
(六)研究讨论所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审议党的工作的重大制度;
(八)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其他应当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所长办公会议是处理所日常业务工作的会议,可以现场办公等形式召开,由所领导召集和主持。按所领导分管的业务范围,研究处理有关具体工作,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涉及作科所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党委必须参与决策。党政主要领导对“三重一大”事项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委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所务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专项工作委员会
第十九条 作科所实施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治理体系,重要学术相关事项决策前,需经过学术委员会研究审议。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农业科技发展规划、产业发展与结构调整、重大科技项目等重大问题进行评价与建议;
(二)对所自主科研项目选题、经费统筹、内设机构设置与调整等重大问题进行评价与建议;
(三)对创新团队建设、科技成果凝练与转化、国际合作与研究生培养、人才招聘等进行评价与建议;
(四)对涉及学术问题的重要事项进行论证,评议和裁定相关的学术道德问题;
(五)对补选或补聘,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的委员进行评价与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包括顾问委员和所内委员,经所常务会讨论决定及所长聘任产生。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二十二条 作科所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务的评议与决策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委员应具备正高级职称或博士生导师资格,学术造诣较高,学风端正,热心教育事业。由各科研内设机构提名,所常务会讨论决定及所长聘任产生,并报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备案。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二)培育和推荐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三)提出撤销错授或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四)指导和督促导师对学生的指导;
(五)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六)审查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
(七)组织、协调学位授权点申报、评估及其他有关事项;
(八)研究和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作科所设立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副高评委会”)负责所授权范围内的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资格人选评审,无评审权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工作。副高评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评审专家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副高评委会中,所外的评审专家不少于40%,院外评审专家不少于20%。评审专家人选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第二十四条 作科所设立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岗位聘用委员会”)作为岗位分级聘用的评审机构,负责晋升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推荐和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下各等级的晋级聘用工作。岗位聘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委员原则上均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吸收一定比例的所外专家,评审专家人选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在所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职代会制度是作科所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实现所务公开、民主办所的重要途径。所全体职工通过职代会制度参与审议所重大决策、监督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人数一般为在职职工人数的10%至30%,最低不少于30人。其中科技人员一般占职工代表总数的70%。职工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中层以上管理干部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20%。女职工、青年职工、无党派人士、民主党派等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职工代表由四个研究中心和管理部门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实行届内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调离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原选举单位进行推荐。职工代表每届任期5年,与本单位党委班子同步换届。
第二十七条 职代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审议所长任期目标、所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等;
(二)审议通过涉及所职工权益的重大事项;
(三)按照有关要求,对所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和监督;
(四)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征集、整理提案,监督提案落实。
第二十八条 职代会设立常设主席团,与工会委员会合署办公。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须有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为有效。职代会形成的决议必须经到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党委研究同意可临时召开职代会。
第二十九条 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作科所应当为工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条 作科所下设职能管理机构和科研内设机构。机构设置按照管理权限,由所党委会本着优化协同高效原则,以职责任务为核心,综合机构性质、规格、人员编制规模等因素确定。
第三十一条 作科所法定代表人变更,由人事部门准备申请变更登记有关材料,提交院人事局审核后,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作科所工作人员依法公平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所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所改革、建设和发展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所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称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合同约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作科所工作人员依法公平享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院所的规章制度;
(二)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提高科研业务和服务管理水平;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珍惜和维护院所名誉,维护院所利益;
(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坚持民主办所,实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保障干部职工的知情权、表决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设置所工会、共青团、青工委、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在所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所内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在所党委的领导下参与作科所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科技管理
第三十五条 持续开展作物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不断凝练作物科技创新方向目标,研究制定作物科学发展战略和规划,调整优化科技创新布局、区域中心布局、所地合作布局。
第三十六条 健全作物科技创新学科体系,强化学科体系对科技资源配置、科研团队建设、研究任务实施的指导作用。
第三十七条 根据院所发展战略和规划,统筹部署和组织实施院级科技创新任务、所级重点任务、团队科研任务,支持农业科技前沿探索和重大科技问题联合攻关。组织建议、承担和完成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八条 建议、承担国家各类科技基础设施、科技平台和试验基地建设任务。依托各类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技平台、试验基地,建设高效率、高质量服务创新的农业科技平台体系,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第三十九条 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和影响为导向的科技评价制度,对科研团队、科研人员、重大科研任务等进行分类分级评价。
第四十条 实施院所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奖励制度,对做出重大科技创新和转化成就的科研团队和个人实行奖励,并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奖和其他奖项。
第四十一条 促进成果转化,依法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与保护,开展技术开发、成果转让、咨询培训、科技推广、技术服务、科学普及等活动,建设成果转化中试熟化平台,服务三农发展,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加速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社会进步和文化繁荣。
第四十二条 促进科企科产融合发展,以科企融合推进科产融合发展。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建设科企融合发展联合体、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加大服务现代农业主战场的工作力度,支撑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优先发展。
第四十三条 依法依规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评价及收益分配制度,落实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政策,实现科研人员自身价值,促进创新、创造、创业一体化布局、一体化支持、一体化考评,实现一体化发展。
第四十四条 推进科技产业发展,构建现代农业科技产业发展新体系。强化所办企业成果转化平台功能,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提升技术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加大孵化科技成果的力度,支撑成果转化和现代研究所发展。加强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科企科产融合发展。
第四十五条 积极与国内科研机构、教育机构、企业、地方政府及社会团体开展广泛合作,通过构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承担科研任务、联合培养人才、共建研发机构等多种形式,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第四十六条 积极与世界各国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以及相关国际组织、区域组织、跨国企业等开展农业科技交流合作。广泛聚集全球农业创新资源,培育合作和竞争优势,推进技术产品海外转化,以开放合作推动自主创新和促进共同发展。加强国际化人才培养,加大国外杰出人才引进力度。参与国际农业科技协作,提升国际影响力。
第八章 人事人才管理
第四十七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干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方针,落实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要求,把提高创新能力、治理能力和支撑保障能力作为新时代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任务,统筹推进科研、管理、支撑和转化四支队伍建设,不断优化队伍结构,提升人才队伍整体水平。
第四十八条 大力实施人才强所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持续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形成具有吸引力和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大力培养和引进国际一流人才和科研团队,最大限度调动各类人员积极性。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博士后招收培养工作,将博士后研究人员作为作科所青年科技人员的重要补充力量。
第四十九条 坚持立德树人,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深化研究生教育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培养高层次农业科技人才,为我国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人才支撑。
第五十条 实施岗位聘用制度。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和工勤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建立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竞争上岗、动态调整、合同管理的模式。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人才并择优录用。
第五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政策,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实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坚持体现岗位职责,突出业绩贡献,兼顾公平和效率,实行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所创新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要求相适应的薪酬分配政策,建立健全增加知识价值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分配机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离退休服务管理制度。依法保障离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实离退休职工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引导支持离退休职工发挥作用,为党的事业和院所发展增添正能量。
第九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五十三条 依据国家财政制度和上级部门相关制度,遵循农业科研活动规律,建立有利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有利于吸引和激励创新人才、有利于改善创新环境的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体系。
第五十四条 作科所各项经济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确保经济活动规范,资金使用安全,为科技创新及各项事业发展提供经济保障。法定代表人对作科所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十五条 严格预算管理,依据国家法规实行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作科所全部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收入来源主要包括上年结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等。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安排支出预算。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优化资源配置。
第五十六条 依据院所发展战略和规划,加强作科所条件建设战略研究和基础性工作,统筹谋划条件建设布局和推动实施,研究提出重大建设项目建议、年度投资申报计划等。科学编制和落实所条件建设中长期建设规划和试验基地总体规划,不断提升农业科技创新和现代院所基础保障能力。
第五十七条 依据基本建设管理及相关制度规范,科学实施建设项目,防范工程建设领域各类风险,确保项目依法依规高效建设,发挥效益。
第五十八条 作科所国有资产管理执行国家和院所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加强管理和监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所里投资的企业中有关国有资产,由作科所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十九条 依法接受税务、审计等部门监督稽查。根据单位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完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加强内部审计监督,依法依规对政策落实、财务制度建设、财务资产管理状况、内部控制等方面开展监督评价,进一步完善制度,防范风险,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转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简称作物科学研究所、作物科学所或作科所;英文名称为Institute of Crop Sciences, Chinese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简称为ICS-CAAS。研究所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网址为http://ics.caas.cn。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按程序及时修改。已制定的各项规定和管理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并根据本章程修订。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中国农业科学院审核和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发布实施,解释权属作科所所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