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师管理]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2015年10月9日)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明确研究生导师职责,提高我所研究生培养质量,按照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相关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研究生指导教师为人事关系在我所的导师,分为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
岗位职责
第三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了解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和研究生院、研究所关于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和管理方面的政策、规章制度。
第四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导师应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作风正派,不仅要承担教书育人的职责,也要帮助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修养。导师应参与学风建设,引导建立浓郁的学术氛围,组织研究生共同参与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 导师应参与制订本专业研究生招生计划,参与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招生、录取等工作,确保录取新生的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导师对研究生的培养负有指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督促、组织好研究生开题报告、回所课程、中期考核,认真审核研究生文献综述、学术活动、学位论文,给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指导、安排好论文答辩工作。导师应承担研究生培养所需的科研经费、学生科研津贴。
第七条 导师应至少每两个月检查一次研究生科研实验记录,签署检查意见和日期。配合研究所完成研究生科研实验记录抽查工作。
第八条 导师应积极参与、配合研究所教研室的教学任务,为研究生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撰写研究生教材。积极参加研究生院、研究所组织的导师培训、教育管理相关活动,对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导师应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来指导研究生。每年能保证至少半年以上时间在国内指导研究生,导师因出国、出差等原因离开研究所3个月以上应报研究所备案,并落实此期间研究生的指导工作,未向所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的,暂停其当年或次年招生资格。
第十条 对个别科研态度不端正,道德素质较差,严重违纪,经教育、批评仍不改正的学生,或者科研能力不合格的学生,导师有权向研究生院申请辞退学生。但研究生毕业的当学年,导师不能提出辞退学生的申请。
岗位条件与导师遴选
第十一条 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作风正派,治学严谨,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事业心,能担负起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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