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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管理]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保障学生基本医疗,促进医疗费的合理开支,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深化公费医疗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0]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8〕191号文件)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报销对象:中国农业科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中国籍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以下简称学生。

  新生经入学复查合格,注册并取得学籍后,方可享受公费医疗。

  第二章公费医疗就医办法

  学生就诊合同医院:A: 海淀医院、农科院门诊部;B: 马连洼三所的研究生可以在中国农业大学校医院;C:京外所研究生就诊的合同医院除本所医务室外由各研究所统一指定一家三甲医保定点医院。

  因病情需要转往合同医院以外的其他医院就医者,须由合同医院开具转诊单并盖章,方可到指定医院就诊。未经转诊自行到合同医院以外的其他医院就医者,费用自理。

  学生在寒暑假期间或异地参加会议、学习、实验期间发生急诊,必须在当地县级以上公立医保定点医院急诊科就诊。

  急诊必须符合急诊范围的规定,急诊就医只能门诊不能住院,如需住院必须回指定合同医院住院。

  限二级以上医院使用的药品,必须到海淀医院开。农科院门诊部不能开此类药品,否则药费自理。

  开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得超过7日的药量。超量部分药费自理。

  第三章 公费医疗报销办法

  医药费报销时间:每季度末报销一次。当年的医药费当年结清,过时不予报销。

  医药费报销比例:

  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年度内医疗费累计计算:

  1.医疗费用5000以下(含5000元),报销50%;

  2.医疗费用5000至10000元(含10000元),报销60%;

  3.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70%。

  对于不参加大病住院保险的学生,住院治疗费用学生个人先负担50%后,剩余部分再按比例报销。

  报销方式:

  凭学生证、医院就诊发票(手写收据一律不报销)、专用处方(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发药明细单报销;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必须附上明细单及医生诊断证明,检查费、化验费需附上检查化验结果报告单,治疗费需查看门诊病历手册。

  经合同医院转诊报销时需要出具:A.转诊单;B.收据;C.检查、治疗费用明细;D.诊断证明或留观证明;E.病历。

  急诊医疗费(限当次急诊),需盖有急诊章的急诊科(室)急诊处方或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并附有诊断证明、急诊病历、医药费用明细单方可报销。

  各种体检费、计划生育措施费、预防用药、预防接种、整容、矫形、健美、美容等发生的各种费用(详见90京卫公字第100号文件)一律不予报销。

  解放军所属各医院、铁路、公安、武警各系统医院、民办医院、各大医院联合体、个体诊所等医疗费不予报销。

  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等医疗费应由肇事者负责,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学生发生意外伤害,学校不承担责任,可由商业保险进行报销理赔。

  学生在休学、未注册期间的发生的医药费,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学生异地参加会议、学习、实验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公费医疗不予报销(急诊除外)。

  农科院门诊部的中草药、牙科治疗和理疗按摩治疗,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替他人开药者,一经发现将取消在校期间的医药费报销资格,并依据《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的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附则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原《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医药费报销暂行规定》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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