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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管理]研究生婚育管理办法(试行)

  研究生婚育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7月修订)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中国籍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婚育管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院学生计划生育工作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管理。研究生院办公室派专人负责协助做好学生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外联系等,与院、街道计生办做好协调工作。各研究所协助研究生院做好回所学生的婚育管理工作。婚育档案的建立及日常管理设在研究生工作处。

  第二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使学生能够集中精力学习,学校提倡学生慎重考虑结婚、生育问题。

  第三条 每年新生入学,凡已婚者须在研究生管理系统上如实填写婚姻及生育状况,接受学校计划生育管理;入学前已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女生或持“托管”、“移交”等手续的已婚女生来校后,要到研究生工作处登记备案,办理交接手续;若已怀孕,应办理暂缓入学,学校将保留其学籍一年(按两个完整学期计算)。

  第四条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学生需办理结婚登记或婚姻变更登记的,到研究生工作处填写《学生结婚申请表》或《婚姻变更申请表》,按照国家《婚姻登记条例》凭个人户籍卡、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民政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条  户口已迁入学校要求生育的女学生,且配偶为在校学生、户口是高校集体户口(或配偶为现役军人)的,须于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向研究生工作处提出申请,按照北京市计生委相关要求携带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北下关街道计生办办理《生育服务证》。配偶是常住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的,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或非高校集体户学生的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户口未迁入学校要求生育的女学生,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非高校集体户学生的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六条  已经怀孕的女学生须在怀孕3—6个月内,凭《生育服务证》或有效生育证明材料,到研究生工作处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按两个完整学期计算),在休学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承担,学校不负责其独生子女费和医疗等费用。

  第七条  符合生育条件的男学生在配偶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携带本人学生证、身份证、结婚证、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签发的生育证明材料,到研究生院工作处和办公室办理申报手续。在其配偶常住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婚育状况发生变更(如结婚、离婚、再婚、生育)时,须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一个月内登录研究生管理系统变更有关项目。不按规定更改备案的,学校不予出具任何计划生育相关证明。

  第九条 已婚的委培、定向研究生应回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计划生育有关手续。

  第十条  学生毕业后,一律不予出具任何与就业无关的婚育证明等手续。因就业需要提供婚育证明的,由研究生工作处办理。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在读期间所生育子女的户口问题执行京人口发[2008]12号文件规定。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必须按有关程序办理婚育手续,对非婚生育、政策外生育者,将依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我院《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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