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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奖学金]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2016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的有关规定,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科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在籍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学生的学业表现每学年评定一次,由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制定名额分配方案,中国农业科学院所属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组织实施,实行动态管理。学生享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基本学制。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为100%。入学第一年不分等级,博士研究生获得10000元/人、硕士研究生获得8000元/人的奖学金。从第二年开始根据实际情况分为一、二等奖,具体奖励比例和标准为:

  

  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比例

  20%

  80%

  博士生标准

  11000元/人/年

  10000元/人/年

  硕士生标准

  9000元/人/年

  8000元/人/年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研究生院和所在研究所的管理制度,无违规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身心健康;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按时缴纳学费并按期注册。

  第六条  由于生病、参军等原因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手续的学生,待其恢复学籍并按要求缴纳学费后再行发放学业奖学金。应予退学的学生,不能参与当年度学业奖学金评选,若已发放者需返还当年获得的学业奖学金(开学1个月(含)内退学者,返还100%奖学金;开学1个月至2个月(含)退学者,返还50%奖学金;开学2个月后退学者,不返还奖学金)。

  第七条  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综合考虑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科研工作”、“学术成果”和“综合测评”等四个方面的表现,具体各类考核项目参考权重标准详见《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第八条  学生在读期间如存在违反《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条例,受到纪律处分者,取消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奖资格;受到通报批评者,当年学业奖学金降级发放(三等奖学金减半发放)。若已经发放,则在下一年进行停发或降级发放。第三学年受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视具体情况,追回已发放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研究生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院评审工作;组织复审,确定最终获奖名单;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十条  各研究所应依托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吸收研究生管理人员、学生代表参加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四章  评审原则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3、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

  二、三年级学生由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审批表》),经导师填写推荐意见并签字后,在每年9月10日前将《审批表》和相关材料(成绩单、已发表文章、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等)报送至研究所研究生管理部门。申请参评的事迹或成果时间截点为:第二学年的评审自入学报到之日至第二年8月30日止,第三学年的评审自入学第二年的9月1日至入学第三年的8月30日止。

  第十三条  各研究所初审

  各研究所原则上以培养点为基本单元组织召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会,对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评,由研究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综合考虑各培养点的情况确定获奖学生名单。获奖名单确定后,应在研究所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审批表》中填写评审情况和单位意见,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审批表》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处。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复审

  研究生院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复审确定最终获奖名单。获奖名单将在研究生院网上公示2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向所在研究所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或研究生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  表彰奖励

  研究生院公示无异议后,由研究生院印发获奖名单公文,将获奖情况通知有关单位、部门和学生,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将《审批表》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在评选过程中如发现学生存在参评成绩、事迹和成果有弄虚作假或有学术不端行为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当事学生的参评资格,并按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获得学业奖学金后如发现其获奖所提供的参评成绩、事迹和成果有弄虚作假或有学术不端行为等问题的,一经查实,撤销当事学生学业奖学金荣誉,追缴其所得学业奖学金全部奖金,并按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参与本项工作的单位、部门或个人,若在评审过程中出现等违规情况,一经查实,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研究所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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