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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管理]中国农业科学院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及奖励办法

中国农业科学院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及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中国农业科学院党组提出的建设国际一流农业科研院所的发展目标,创建具有我院特色的研究生教育品牌,决定开展中国农业科学院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工作。

第二条 评选中国农业科学院优秀学位论文,旨在营造浓郁学术氛围,加强高层次农业科技人才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教育的质量,激励研究生开展原创性的研究工作。中国农业科学院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包括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和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为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奠定基础。

第三条 为了保证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优秀学位论文的参评范围为当年获得中国农业科学院学位者。

第五条 参评的博士学位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评阅及论文答辩成绩均为优秀,并符合下列条件:

1. 论文选题为学科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 在理论、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 论文符合学术规范,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4. 以第一作者在《JCR期刊分区表》2区以上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1篇),论文的署名为中国农业科学院或院属有关研究所。

参评的硕士学位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评阅及论文答辩成绩均为优秀,并符合下列条件:

1. 论文选题为学科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 研究成果显著,在国际或国内同类学科产生一定影响,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 论文符合学术规范,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4. 以第一作者在《JCR期刊分区表》3区以上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1篇),论文的署名为中国农业科学院或院属有关研究所。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六条 优秀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每年评选一次。

第七条 由申请者本人提出申请,所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报送到研究生院。各研究所上报名额不超过本所建议授予学位人数的10%。除常规的归档材料外,申请者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 学位论文;

2. 学位论文的中英文摘要;

3. 《中国农业科学院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推荐表》;

4. 《作者简况表》;

5. 《指导教师简况表》;

6. 在学期间学术水平的社会评价材料(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学术论文被EI、SCI、ISTP或CSSCI等检索系统收录情况及科研获奖、专利等)的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获得学位后1年内。

第八条 研究生院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后,由学科评议组复选并提名,每个学科评议组提名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数量一般不超过本组申请授予学位人数的10%,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数量不超过本组申请授予学位人数的5%

第九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候选名单,由学位办公室组织通讯评议。未进入优秀论文候选名单的研究生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如果发表了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研究所审核后报送到研究生院,可以参加当年优秀学位论文的通讯评议。根据通讯评议结果,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确定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入选名单由研究生院公布,并在院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的论文存在剽窃、作假、失实等问题,可在入选名单公布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方式向研究生院提出异议。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以及提出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严格保密。异议论文的处理结果,提交给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议、终评。

第十二条 异议期结束后,由院长批准确定优秀学位论文名单,并予以正式公布,同时对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给予奖励。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三条 每年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励名额不超过10名,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励名额不超过20名。

第十四条 对于院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颁发“中国农业科学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证书,奖励作者和指导教师各10000元,并可获得推荐参加当年度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的资格。对于院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颁发“中国农业科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证书,奖励作者和指导教师各5000元。

第十五条 对于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励作者和指导教师各20000元;对于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励作者和指导教师各50000元;对于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奖励作者和指导教师各25000元。同时获得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按高限进行奖励,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六条 对已获奖的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失实等严重问题,一经认定,取消“中国农业科学院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称号,撤销对作者及其指导教师的奖励并予以公布,对已授予的学位按照《中国农业科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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